摘要
我国1992年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最早提出了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但并没有做出强制要求;1998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例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及境内发行外资股公司)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到2000年,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的资产减值范围,由四项扩大到八项。其中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由此我国大部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有章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