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呈现的新特点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与之配套服务的内部审计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1.审计地位上的法律权威性。《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对内审做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关系,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内审做出规定。《审计法》只对内部审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条文的具体化。《规定》中特别提到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银行部门法律,《商业银行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由此看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要求,不是'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而是采用了'应当'的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