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后,往往要对涉嫌犯罪的现场进行勘查。理论学界和侦查实践部门对涉嫌犯罪现场的名称、法律性质及涉嫌犯罪现场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应将公安机关勘查的对象界定为涉嫌犯罪的现场;公安机关立案前所进行的对涉嫌犯罪现场的勘验,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般性调查,而非法定意义上的侦查,而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侦查人员所继续进行的对同一涉嫌犯罪现场的勘查,在法律性质上是一项侦查活动;涉嫌犯罪现场上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查证属实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