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系列杀人案的信息披露应有所限定。信息披露的主体最好限定为新闻发言官,通过专门的新闻信息官一职,加强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度;信息披露的客体应确保披露只面对特定的客体,从而保证侦查秘密不被泄漏;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应对披露可能的利益与可能的损害进行权衡后加以限定;对信息披露渠道的限定要在确保公众可以即时取得有关系列杀人案件的预警信息的原则上,对信息披露的媒介加以约束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教育公众理性思考。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五("2005)规划项目(OSSH13)
项目主持人章剑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