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广义上说,在先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范畴,在先专利抗辩是指:被控侵权行为人以自己使用的技术是在先专利中的技术,或者接近于该在先专利中的技术为由,抗辩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以最终否定专利侵权指控。目前司法实践中,当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所依据的在先专利的公开日早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时,一般可以将其纳入公知技术抗辩的范畴。当在先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原告专利,而公告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后时,在先专利抗辩能否成立?对这一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实质上反映了对在先专利抗辩的不同理解,因此有必要从这一问题出发,对在先专利抗辩的整体制度进行探讨,对其法律基础、成立条件以及具体适用等有关问题予以初步的明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2期82-8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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