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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商品流通企业代销商品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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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品流通企业改革的深入,委托代销商品业务在逐渐增多,并正向着主要销售方式发展.因此,加强其核算和管理,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渠道的畅通,保护国家税源都有着重要意义.现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亦对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核算作了规范,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新税法实施后,新税法与会计制度二者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依据和时间不一致,给会计实务带来了复杂性.对于委托代销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不能违反新税法的有关规定;要以现行会计制度为基础;要结合委托代销商品的基本特点,特别是它在代销期间不转移所有权的特点;要使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双方的帐务处理相互衔接,以避免商品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的流失.据此,提出以下具体的帐务处理方法(注:在帐务处理中,凡未注明采用进价或售价核算的,表明两种方法处理相同):
作者 李宏轩
机构地区 四川省财政学校
出处 《四川会计》 1996年第1期27-29,共3页 Sichua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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