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适用卫生法律依据,认真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作者通过对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的探讨,旨在说明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适用原则性规范,而且认为《食品卫生法》第六条是立法机关确定的食品卫生的原则性规范,当具体的规范不明确时,原则性规范就走在前台了,在对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适用此条款,追究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5年第6期450-452,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