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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因素法 完善我国的体制性补助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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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分税制办法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手段有四种:(1)税收返还;(2)体制性补助;(3)专项性补助;(4)特殊性补助。其中,确定体制性的补助采用“基数法”核定收支,即以上一年或前三年平均收支数为基数,略加调整,作为新体制的收支基数,确定上解或补助额。从执行情况看,这种方法缺乏科学依据,人为造成苦乐不均,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其弊端表现为:
作者 曾袆 李建泰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2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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