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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代对官吏失职行为的处罚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Penalty of Officials' Negligence of Duty in the Ta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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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朝前后期在对官吏的行政处罚上出现了明显变化。经济制裁———罚俸手段开始适用于官吏职务犯罪,特别是对一般的行政过失行为。这些变化说明立法者对官吏失职行为性质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开始区分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官吏失职行为的惩罚手段的变化,是唐代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调整与补充,对后代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作者 侯雯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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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17](宋)司马光.资治通鉴[Z].北京:中华书局,1956.
  • 2[5](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Z].北京:中华书局,1975.
  • 3[5](宋)王溥.唐会要[Z].北京:中华书局,1955.

共引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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