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朝前后期在对官吏的行政处罚上出现了明显变化。经济制裁———罚俸手段开始适用于官吏职务犯罪,特别是对一般的行政过失行为。这些变化说明立法者对官吏失职行为性质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开始区分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官吏失职行为的惩罚手段的变化,是唐代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调整与补充,对后代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