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疑点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列举的“会计科目和编号”中有“编号:1431;名称:委托贷款”。从其编号归属而言,显然“委托贷款”这个账户应属于长期投资,但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的定义中却未涉及“委托贷款”,只是提到了“其他债权投资”。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66-6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