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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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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保险发展的初衷开始,它就注定是一种风险补偿的机制,而不是获利的工具。因此,在最原始形态的财产险中,赔付额是不容许超出实际损失额的。后来这一原则又被扩展到医疗费用保险中。所以,对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并非投保越多获得的补偿越多。
作者 陈婷
出处 《理财周刊》 2006年第1期64-65,共2页 Money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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