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犯罪是发生于信息域之中的严重危害行为。信息域虚拟性的特征,使得信息犯罪尤其是其共犯形态具有不同于一般产生于现实物质世界的共犯的显著特征。就共同行为而言信息犯罪共同实行行为较之于传统类型的犯罪具有更加丰富的结构类型:其一是并合型。即各行为人的行为分别独立成罪,但各个行为相合共同促成了一个概括的危害结果。其二是融合型。即各共同犯罪主体围绕一个目标、各自分担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紧密的统一活动整体。但具有行为间逻辑联系的紧密性与行为人之间人身关系的疏远性相合的特点。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2期61-64,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