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按规定,设立基金公司的银行不得担任本行基金的托管人,于是实践中“银行号”基金多实行交叉托管,但交叉托管模式下,商业银行除了面临托管人地位独立性、监督职能的行使、监控利益冲突交易等方面的问题之外,还面临托管银行间的利益冲突风险以及“共谋”的道德风险。因此,对基金托管制度的创新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国实际出发,“银行号”基金走专业托管之路是可考虑的选择。
出处
《天府新论》
2005年第B11期81-82,共2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