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出现的困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成为摆在国人面前的热点话题。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接纳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本意是防止行政主体任意处分其无权处分的行政管理权,其防范的对象应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但这样的法理无疑忽视了现代行政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集权行政,而是包涵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权力行政的客观事实;忽视了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很大的行政裁量权的客观事实;忽视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已从一种利益冲突、对立或对抗、互不信任的关系发展到一种利益一致、服务合作、相互信任的关系的客观事实。正因为这一法律制度有这些缺陷,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和确立调解制度是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能。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35-138,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