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在该修正案第1条第1款中,将持有、运输伪造(空白)的信用卡等4类行为犯罪化,有效切断信用卡犯罪系列行为的链条,弥补了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法网之不足。对于该款,笔者以为可以独立规制为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做了相关探究。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43-146,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