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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营机关在法律层面上的行为能力

Legal Conduct Capacity of Public Control Organs in 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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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十二月,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准备将其资产集资上市之际,一名居于公屋、退休前任职卖点心的老婆婆,就房委会是否有权将屋村商场及停车场售予他人向法院提出质疑。此事是房委会始料不及的。更令人意外的是,法院认为此案具可争议性,导致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延迟上市,房委会因而增加近数亿元的开支亦令不少投资者失望。纵然终审法院最终裁定房委会胜数,房委会聘用外国的资深大律师代表出庭时也指出案件极为复杂,其中一名法官亦不寻常地表示,申请人所提出之案件所引起之争议点.交由法院决定是正确的做法。
作者 戴启思
出处 《天津律师》 2005年第F12期47-48,共2页 Tianji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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