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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中的探索——《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理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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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初以降,由于鲁道夫·耶林、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本身也带来许多问题:在许多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可能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再者,可能无从依客观标准对这些价值判断作事后审查;在许多案件中,案件事实所拟归向的法规范本身须先经解释;无法找到正当的个案裁判,即无法证明在特定案件中一项决定是“正当的”,等等。作为对此的回应,卡尔·拉伦茨在其代表作《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的、当下的法秩序为研究内容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认识在于,一方面它直面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相信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拉伦茨的法律解释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图景下展开的。
作者 雷磊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5年第4期112-118,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著,苏力.法理学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2[美]托马斯·S·库恩,.必要的张力[M]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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