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公开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着行政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法治化提出了强烈要求,因此探讨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应包括有关行政信息提供主体的规则;有关行政信息内容的规则;有关信息提供程序的规则;有关信息责任的规则等主要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应考虑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行政信息公开的方式问题;行政信息公开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97-103,共7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