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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的效力分析——兼析《合同法》第51条之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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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作者 彭贵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77-183,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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