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77-183,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