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调发展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前途的两大问题之一,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区域间协调发展能否实现,在法治社会关键取决于有无完善的法律制度。探索区域协调发展发展观产生的社会经济观念基础——整体和谐主义的意蕴,并据此转换当今以权利为基础的个人冲突主义的主流法律观念,代之以权利义务循环均衡为基础的整体和谐主义观念为指导,对我国未来法制的完善和创新,从而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尤为重要。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3-18,共6页
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