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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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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我国的证据规则是支持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但是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民事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条件,那么,是否所有的判决预决事实均可作为免证事实呢?
作者 陈强
出处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1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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