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义务冲突的明文规定。但当行为人 同时负有多个不相容的义务而陷入选择两难、顾此失彼的情形时,对该行为 人追究刑事责任是苛责,也是不公正的。这就应当引入义务冲突规则来解决 这一问题。在义务冲突规则下,符合义务冲突构成要件的情形可以达到阻却 责任的效果,即对行为人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得出无责任的评价。在大陆法系 刑法学界,对于义务冲突的义务来源、义务价值衡量等问题众说纷纭。为了 改善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无法可依”而又亟待规范的尴尬局面,义 务冲突作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应在刑法中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