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界定学生主体的身份,明确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的责任在于没有履行学校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只有按“客观标准”判断学校没有尽到它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对学生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33-33,91,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