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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规制模式的选择——兼论如何借鉴日本公司法修改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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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关于公司能否取得自己股份的问题,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法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作者 徐林萍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商学院
出处 《日本问题研究》 2005年第4期9-13,共5页 Japanes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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