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行政强制执行现状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在目前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并不拥有强制执行权,凡是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的,则该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行的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只有少数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自身拥有强制执行权,如《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出处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05年第12期45-45,共1页
Heilongjiang land and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