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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中:工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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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2月19日,杨海祥经人介绍,到位于未央区三桥镇赵家堡的西安市理光纸业有限公司(简称理光公司)工作,岗位是机修工,月工资800元。同年11月1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江峰与两个自然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每年支付承包费6万元,发包方配合承包方将机器设备启动至正常状态(保证机器设备完好),同时约定承包人只负责正常生产,其它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依约交付了承包费,但理光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锈迹斑斑,无法直接使用,双方围绕设备检修达成口头协议,由发包方负责将设备检修完好,并承担检修费用。之后,李江峰即组织工人维修机器设备,11月28日下午,正在维修设备的杨海祥发生触电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故发生的当晚,除承包人委托李江峰转交给死者父母1000元外,死者父母再未得到任何经济赔偿。
作者 杨全虎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第12期43-44,共2页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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