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参与原则是程序正义的最底标准,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双方地位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权利(力)对等,不允许诉讼的任何一方有凌驾于另一方的权利。在该原则指导下,刑事诉讼控辩双方应实现平等武装,辩方有足够的权利与控方对抗。而我国目前立法的规定却表现出辩方权利尤其是辩护权严重不足,以致控辩双方权利失衡的局面,不仅悖离了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出处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2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Qiqihar Junior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