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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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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出处 《林业工作参考》 2005年第2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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