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在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对“市民社会”的分析研究已经达到了当时的政治和哲学研究所能达到的最高层次。但是对于市民社会究竟是怎样构成国家和法的基础,“市民社会”本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都仍然是模糊不清的。那么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在法哲学分析上所达到的限度,以及这一分析成果为之后的经济学研究所奠定的基础性作用就构成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经济学研究的动因。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