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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与社会的道德本质

Contract and Moral Nature of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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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约是理解社会的道德本质的核心概念。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社会看作是人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启蒙主义者则把它解释为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社会既有本质社会又有常规社会。善既有终极善又有暂时善。共同善是共同体暂时性的福利的表现。否定性意义上的共同善,存在于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之中;肯定性意义上的共同善,存在于对其他人的给予和从他人那里获得权力和资源的过程中。尽管近代以来的主流社会哲学和伦理学理论大都接受道德后天性的解释,但彼此之间对这种后天性的理解却又有很大的不同。
作者 曾志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哲学系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5年第6期6-9,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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