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侵犯了他人配偶的名分权、对配偶身体的相对所有权、同居权以及对忠诚的维护权,冲击了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造成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配偶名分权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在一定范围内相互冲突。正确的法律选择应该是: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法律上认可夫妻受侵害方取证的合法性,坚持配偶名分权高于第三者隐私权的原则。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5年第6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