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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中国立法监督制度之比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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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在于监督与具体案件的审判相结合,当事人应证明自己与诉争法律之利害关系。德国宪法法院作为独立国家机关,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方式对立法进行监督。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亲自实施的立法监督,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各自发挥立法监督的作用。文章论述美德中立法监督制度,并分析其异同。
作者 张娟
出处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182-184,共3页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 1[4]本节德国宪法法院部分主要参考刘兆兴著.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8
  • 2[5]刘兆兴.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9
  • 3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97..
  • 4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2..
  • 5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88-89.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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