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在于监督与具体案件的审判相结合,当事人应证明自己与诉争法律之利害关系。德国宪法法院作为独立国家机关,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方式对立法进行监督。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亲自实施的立法监督,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各自发挥立法监督的作用。文章论述美德中立法监督制度,并分析其异同。
出处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182-184,共3页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