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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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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刑法观,还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
作者 黎宏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99-107,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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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125

同被引文献515

引证文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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