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