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在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以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及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及以上的延期付款须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2)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明确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须纳入外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