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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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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合同法>中有关外贸代理制的规定 1<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要按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负有妥善保管、合理处分、转交财产以及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行纪人有权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提存委托物以及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我国新<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也采取的是两段式合同的原则.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Z期121-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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