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类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流转以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存在为前提,这些主体的存在与健康有效运作是维持市场交易关系的有序产生,促进整个社会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基本保障.为保持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结构的稳定,研究如何从法律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或股东拥有股权的转让变更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使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完善和健康发展,进而对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运作的促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对促进公司治理和规范市场次序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Z期129-130,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