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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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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作者 李应利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Z期85-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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