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CIETAC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仲裁规则第6条引入,对比1994年仲裁法,讨论CIETAC新规则表现出的改变我国目前仲裁立法中仅将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决定权的现状,逐步确认国际通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趋势。本文将介绍“自裁管辖权”理论的内涵,并对“自裁管辖权”制度设计进行国际立法比较。同时讨论我国目前未接受“自裁管辖权”原则,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的历史原因和文化背景。在国际比较和国内历史文化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仲裁法修改的角度,对我国逐步确立“自裁管辖权”原则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认为我国仲裁规则对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变通采纳将最终推动仲裁法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确认,而这一趋势将对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权限划分及制衡关系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对推进我国仲裁立法、仲裁实践与仲裁制度的发展均会产生长远的影响。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5年第5期43-66,共24页
Arbi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