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激励制度,公务员奖励在公务员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公务员奖励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成,但在地方性法规中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较为混乱。由于对公务员奖励授予权理解上的偏误,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不当地将公务员奖励授予权配置给了本不应当享有这一权力的机关,以致实践中无权奖励和滥用奖励权的现象较为突出;公务员奖励授予条件过于宽泛、不尽合理;公务员奖励授奖程序公开性不够。为此,对地方规章的不适当规定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并理性地认知公务员奖励授予条件,分清主次,全面考量,增设听证程序。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25-130,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