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甘某进印染厂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后来.甘某与印染厂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该厂改制为非公有制某纺织股份公司聘用.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履行一年许.甘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等症,住院治疗。治疗三个月时纺织股份公司以甘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为其安排的其它工作”为由,作出《关于解除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甘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认为自己住院手术未愈,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纺织股份公司不顾《劳动法》规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出于无奈,甘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撤销纺织股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和补偿相应待遇。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1期37-3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