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1年作者以谱系法对云南省永德县彝族(利米人)的婚姻史进行了调查,发现利米人的婚姻状况较为特殊,其基本特征为:利米人享有较大的性自由,不仅婚前而且婚后可以和异性朋友在外野宿(俗称“买牛加”),不受社会非难;利米人正式婚姻实行严格的单偶制,不允许多妻。但婚后享有充分性自由(“买牛加”),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其他原因,利米人离婚甚为频繁;利米人实行父方居住及父系嗣继制度。一对正式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或加上单身父母(或其他亲戚)组成的核心家庭是利米人家庭主要形态,儿子结婚后便要分家。利米人的婚姻形态与另文介绍的云南永胜县他鲁人的婚姻形态有若干相同之处。像利米人、他鲁人这样的婚姻形态,对中国文化人类学研究领域的意义在于它们提供了实例,有助于人们摆脱至今仍占统治地位的单线进化论的影响。曾由摩尔根首先提出并经恩格斯归纳出人类婚姻家庭的演化模式,即人类婚姻由血缘婚和群婚到对偶婚再到一夫一妻制,与此相适应的原始群到母系家庭再到父系家庭,已有愈来愈多资料表明,这一把婚姻家庭分为几个发展阶段的模式很难成立。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99-207,共9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