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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草案删除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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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畜牧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曾就“动物福利”作出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
出处 《中国动物检疫》 CAS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38-38,共1页 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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