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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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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男Ⅱ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下发后,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严格颁证标准、加大领证工作力度,并联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坚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非法煤矿,促使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
出处 《劳动保护》 2006年第1期I0002-I0002,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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