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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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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广东建设信息》 2006年第1期23-23,共1页 Guangdong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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