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广东建设信息》
2006年第1期23-23,共1页
Guangdong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