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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对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作者 贺飞跃
出处 《金陵瞭望》 2006年第2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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