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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愿陈述”与我国口供原则的正当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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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愿陈述”的外在形式与实质内容都很难保障疑犯陈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我国审案 不以是否有口供或疑犯是否“自愿陈述”为标准,而以证据体系是否确实充分为标准。在对待口供证据 上,这种“不轻信口供”原则是优于“自愿陈述”原则的。
作者 陈闻高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50-153,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3

  • 1陈闻高.刑侦取证组证论[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1):6-10. 被引量:1
  • 2牟军.口供中心主义之辩[J].转引自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3).
  • 3黎明,胡家伟.武汉长江大桥"2·14"特大爆炸案[J].预审探索,1998,(4):19-2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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