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商标行为在不同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现行刑法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与《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定,存在着不周延性,需要加以完善。而通过探讨滥用商标行为的主观目的,发现我国相关法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滥用商标行为与侵犯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行为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可能存在对象上的“竞合”,因此,在刑事上,应当按照犯罪复杂客体的原理解决其具体罪名的确定问题。作者同时探讨了颇有争议的真品平行进口与滥用商标行为的关系问题。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34-41,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