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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消费税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期间的税利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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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初,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大多数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流转税从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对于某些国家需通过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品(如摩托车),又新增了消费税。增值税与消费税虽说都属流转环节的税收,但前者是一种在价格之外循环的税收,而后者却是一种包含在价格之内的税收。国家规定,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税制后五年内不增加税负,即是将新税制下的税负与旧税制下的税负相比,增加的税负以'补贴收入'的形式退回企业。
作者 杨思琪
出处 《工业会计》 1996年第7期18-2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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