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立法和司法不仅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而且与我国加入WTO后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的实际要求亦相去甚远。尽管我国司法实践在反信用证欺诈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不能尽快立法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国际商会UCP把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留给各国国内法律调整的情况,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在我国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6年第1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